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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中山新娘厨卫电器与山东桑乐太阳能公司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法院 IP控控 2023-08-26

核心观点:

一、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济南中院):合同解除,新娘公司(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桑乐公司(原告)商标使用权费用计20万元及违约金。桑乐公司(反诉被告)赔偿新娘公司(反诉原告)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5万元。

二审法院(山东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最高法院):合同解除,桑乐公司(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返还新娘公司(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商标使用费180万元,并赔偿新娘公司损失70万元。


二、判决理由

一审法院(济南中院):根据合同约定,在中国境内桑乐公司不使用授权商标或与授权商标近似商标生产同类产品、不授权其他第三方生产厂家使用本协议授权商标或授权商标近似商标生产同类产品。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桑乐公司将合同报送商标局备案。第三年度(201631日至2017228日)许可使用费100万元新娘公司应在2016228日前付给桑乐公司。

桑乐公司在其公司内部陈列有其他公司生产的燃气灶,燃气灶使用了涉案商标,属于使用授权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相关约定。桑乐公司未将涉案合同向商标局备案,违反了合同约定。桑乐公司在涉案合同有效期内与陕西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许可其使用第1495163号注册商标,但该合同约定许可使用的商品与涉案合同许可使用的商品并不属于同类产品,桑乐公司此行为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新娘公司在第三年度许可使用费履行期前后均向桑乐公司邮寄了律师函,要求终止合同的履行,但律师函均未送达桑乐公司,故新娘公司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不能发生合同终止履行的效力,新娘公司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由拒付第三年度商标使用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涉案合同系持续性合同,新娘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第一年度和第二年度使用了桑乐公司的注册商标,恢复原状已不可能,故新娘公司要求桑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商标使用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山东高院):1)新娘公司的不安抗辩权主张不成立。本合同履行中,桑乐公司虽然存在许可其他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生产涉案合同约定的相关产品、未将涉案合同向商标局备案的违约行为。但仅依上述违约行为并不能必然导致桑乐公司丧失商业信誉。且桑乐公司在本合同中与新娘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对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为许可新娘公司使用其桑乐标识及涉案两注册商标,桑乐公司已经履行了该主要合同义务,并非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能力。因此,在新娘公司不能提交确切证据证明桑乐公司丧失商业信誉,不能相应履行涉案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新娘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缺乏合法依据。新娘公司未按时支付第三年度商标使用费的行为构成违约,新娘公司应当支付第三年度的商标使用费并赔偿违约金。

2)桑乐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首先,一审法院已认定桑乐公司在其公司内部陈列有其他公司生产的使用了涉案商标的燃气灶等产品,桑乐公司未将涉案合同向国家商标局备案,上述行为均违反了涉案合同的相关约定。桑乐公司对此并未提出上诉,故应当认定桑乐公司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其次,涉案合同中对于新娘公司生产的授权产品如何进入桑乐销售网络进行销售并未作出具体约定,新娘公司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桑乐公司存在阻止或妨碍其生产的授权产品进入桑乐销售网络的相关事实,新娘公司2016517日向桑乐公司发送的律师函中也未指出桑乐公司存在不允许新娘公司生产的合同产品进入桑乐销售网络的违约行为。因此,新娘公司主张桑乐公司未允许其生产的授权产品进入桑乐销售网络销售构成违约,亦缺乏事实依据。第三,桑乐公司不应返还已收取的商标使用费。桑乐公司许可新娘公司在生产销售的涉案合同约定的四种产品及产品包装、宣传资料上使用桑乐字样及涉案两注册商标。新娘公司在使用桑乐公司注册商标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拒付和拖延。据此,支付商标使用费是新娘公司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前提。涉案合同虽于2016513日解除,但已经实际履行两年有余,新娘公司也是实际使用了桑乐公司的桑乐标识及涉案两个注册商标。且涉案合同的解除是因新娘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商标使用费所导致,故新娘公司要求桑乐公司返还已经收取的前两年商标使用费18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

再审法院(最高法院):1)新娘公司不构成违约。桑乐公司在一审中主张新娘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支付第三年度的商标使用费,构成违约。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的履行共分为五个年度,桑乐公司在前两个年度即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据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守约方新娘公司在发送律师函且并未得到赔偿的情形下,停止支付第三个年度商标使用费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一、二审认定新娘公司未按时支付第三年度商标使用费的行为构成违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2)桑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首先,一、二审认定,桑乐公司未将本合同递交商标局备案且在其公司内部陈列有案外两家公司生产的燃气灶,燃气灶使用了涉案商标,违反了合同约定,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其次,本院认为,第一,在案证据亦能够证明桑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新闻“桑乐集团2015年度经销商大会经销商报到篇”的图片上显示了非新娘公司生产的桑乐油烟机、灶具,违反了双方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第二,虽然新娘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桑乐公司存在阻止其生产的授权产品进入桑乐销售网络的相关事实,但桑乐公司不仅未宣传、展示新娘公司生产的使用涉案商标的产品,反而宣传、展示其他公司的产品,在双方合同约定独占使用许可的情况下,桑乐公司该行为已违反合同第十五条及第二十八条的约定。最后,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桑乐公司的主要义务应当包括自己不得使用及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商标。根据前述分析,桑乐公司的行为违反合同主要义务,致使新娘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属于根本违约。二审法院认为,桑乐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并非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能力,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误。


合议庭:林广海、秦元明、马秀荣



判决书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再14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山市新娘厨卫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和泰村置业路**之二。

法定代表人:范永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平,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达元,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暄路**

法定代表人:王雪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崇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中山市新娘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娘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917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313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平、黄达元,桑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崇明、张仁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娘公司申请再审称,

(一)二审判决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法律适用错误。1桑乐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导致其不能向新娘公司交付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新娘公司的合同目的和预期收益无法实现。根据双方签订的《品牌商标授权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桑乐公司许可新娘公司独占使用燃气灶具、抽油烟机、家用消毒柜、厨房用不锈钢水盆四种产品,但是桑乐公司在2015年集团年会上发布的“桑乐品牌”产品中,有多款涉案产品均非新娘公司生产。前述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并且,桑乐公司一直没有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备案,也没有任何一家桑乐销售网络的战略经销商销售新娘公司生产的授权产品,新娘公司的合同目的和预期收益无法实现。2.桑乐公司多次损害新娘公司合法权益,且一直拒绝沟通,足以使新娘公司对桑乐公司是否已丧失商业信誉产生合理怀疑。新娘公司据此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桑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有关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二)二审判决关于合同解除权的法律适用错误。桑乐公司违约在先,且拒不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其行为造成的影响,二审判决支持桑乐公司关于新娘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商标使用费而解除合同的请求,法律适用错误。

(三)二审判决关于违约损失赔偿的法律适用错误。1.桑乐公司授权新娘公司使用的“桑乐”标识的四种产品,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本合同的性质属于品牌合作合同而非商标许可合同。2.桑乐公司违约在先,严重损害了新娘公司的合法权益,新娘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合法合理,应予支持。

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改判:1.本合同于2016228日中止,201675日解除,新娘公司从合同中止之日起停止支付品牌商标使用费;2.桑乐公司赔偿新娘公司经济损失2977108.9元;3.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桑乐公司负担。

桑乐公司辩称,

(一)二审判决对不安抗辩权、合同解除权的法律适用正确。1.新娘公司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不能发生合同中止履行的效力。2.新娘公司拒绝支付商标使用费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桑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二)二审判决对违约损失赔偿的法律适用正确。1.本案系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不属于品牌合作合同纠纷。2.新娘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经济损失,二审判决支持了5万元,桑乐公司为了减少诉累,未提起相应的诉讼程序。

(三)20187月桑乐公司发现新娘公司仍在使用涉案商标,涉案合同解除后,新娘公司仍恶意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严重侵权。请求维持二审判决,驳回新娘公司的再审申请。

桑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桑乐公司与新娘公司签订的本合同于2016513日解除;2.请求判令新娘公司向桑乐公司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100万元;3.请求判令新娘公司支付100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635000元(以逾期付款100万元为基数,自201631日起至75月止,按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五计算为635000元),违约金计算至判决生效时止;4.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新娘公司承担。

新娘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桑乐公司赔偿损失的品牌商标许可使用费180万元;2.判令桑乐公司赔偿为推广桑乐品牌厨卫产品而损失的费用482364.6元,包括:参展费用141788元、书刊广告费用231850元、微信公众平台费用11800元、400客服电话费用4800元、工作服加工费5250元、检验费10500元、差旅费76376.6元;3.请求判令桑乐公司赔偿为生产桑乐品牌厨卫产品而损失的物料及成品172461.3元、厂房租金288000元、展厅装修费99700元;4.请求判令桑乐公司承担律师费123200元、公证费1480元、差旅费9608元、文印费295元,以上四项费用合计2977108.9元;5.请求判令桑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一)第1495163号“桑乐及图”、第5453213号“桑乐/SANGLE”商标注册人均为桑乐公司。前者核定使用商品(第十一类):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热水器;太阳灶;冷却装置和机器;空气加热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小型取暖器;浴用加热器;太阳能集热器。后者核定使用商品(第十一类):照明器械及装置;喷灯;汽灯;烹调器具;冷冻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设备;热气装置;自动浇水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消毒设备;暖器;电吹风;气体打火机;车辆灯;气体打火机;聚合反应设备。前者注册有效期自20101221日至20201220日,后者注册有效期自2009928日至2019927日。

20131116日,桑乐公司(合同中称甲方)与新娘公司(合同中称乙方)签订合同约定:第一条甲方将已注册使用在11类的第1495163号、5453213号桑乐商标许可乙方使用,许可使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于生产并销售燃气灶具、抽油烟机、家用消毒柜、厨房用不锈钢水盆四种产品。第二条许可使用的期限自201431日起至2019228日止。第四条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形式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于生产并销售燃气灶具、抽油烟机、家用消毒柜、厨房用不锈钢水盆四种产品,在上述产品包装、宣传资料上可使用桑乐字样及商标。合同存续期间,在中国境内甲方不使用授权商标或与授权商标近似商标生产同类产品,不授权其他第三方生产厂家使用本协议授权商标或授权商标近似商标生产同类产品。第八条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乙方向甲方交纳500万元作为商标使用费[具体交纳方式为:第一年度(201431日-2015228日)80万元,第二年度(201531-2016229日)100万元,第三年度(201631-2017228日)100万元,第四年度(201731-2018228日)100万元,第五年度(201831-2019228日)120]。每年度费用在前一年228日之前付清。第十条甲方确保授权商标的权属明确有效,并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递交商标局受理备案。第十九条本合同终止的条件:……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交纳商标使用费。第二十三条乙方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前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拒付和拖延。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向甲方交纳商标使用费,视为违约。每逾期一天,需按日千分之五(以应缴款额为基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二十六条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守约方得到赔偿后合同可继续履行。第二十七条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由甲方住所地法院判决。违约方应承担诉讼费用及守约方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第二十八条甲方允许桑乐销售网络销售乙方生产的授权产品,乙方保证桑乐全国200家战略合作商家选择销售该产品的优先选择权。第三十条……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一份由甲方报送商标局备案;一份由乙方交送注册地工商局备案。其余甲乙各持两份。

(二)2015828日,桑乐公司许可陕西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使用第1495163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商品为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热水器;太阳灶;冷却装置和机器;空气加热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小型取暖器;浴用加热器;太阳能集热器。许可使用期限至20201220日。2015928日桑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许可备案,同年1219日备案公告。

20151230日,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根据新娘公司的申请指派工作人员随新娘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永涛来到山东省济南市门牌号“科苑路”19、挂有“山东省科学院”招牌大院。进入院内挂有“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招牌的建筑物。由公证员对大院及建筑物周围环境及楼内大厅陈设进行拍照和录像。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对此作出(2016)粤中凤翔第13号公证书。照片显示,楼内大厅还有一嵌入式家用燃气灶使用了涉案注册商标。贴牌上注明由桑乐公司监制,佛山市顺德区百德王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另一家用嵌入式燃气灶使用了涉案注册商标,贴牌上注明桑乐公司,制造商为嵊州市福华燃具有限公司。

2016111日,新娘公司以EMS速递向桑乐公司寄出《律师函》,敦促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EMS速递因收件人地址不详未能投递。2016225日,新娘公司再次以EMS速递方式发出《律师函》通知桑乐公司暂停支付第三年度费用,因收件人地址不详未能投递。

2016513日,新娘公司收到桑乐公司邮寄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为:新娘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于201628日前支付第三年度许可使用费100万元。由于新娘公司拒付,构成违约。桑乐公司依据本合同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三条约定与合同法第九十三、九十六条之规定通知:1.解除20131116日签订的本合同;2.自本通知书到达贵司时合同解除;3.合同解除当日,新娘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合同约定授权使用商标的产品,并在七日内将商标使用和清理情况通知桑乐公司;4.按照合同的约定,七日内支付合同解除前拖欠的商标使用费并按照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5.合同解除后继续使用桑乐公司商标的视为侵权,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6.桑乐公司保留追究新娘公司其他责任的权利。新娘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五日内派人协商解除合同的有关事宜,如五日内不来人协商,视为同意该《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全部内容。

2016517日,广东邦杰律师事务所接受新娘公司委托,向桑乐公司送达了律师函。内容为:1.桑乐公司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新娘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新娘公司基于不安抗辨权,多次向桑乐公司致函,但桑乐公司拒收。现桑乐公司要求协商有关事宜,新娘公司同意协商。桑乐公司积极履行以下合同义务的基础上,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新娘公司也将尽快安排支付商标使用费:(1)立即停止在同类产品上使用该授权商标;(2)立即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事宜,并在六个月内取得《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证书》;(3)在桑乐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发表声明,公布桑乐公司已经将使用在第11类的1495163号、5453213号“桑乐”商标在中国境内以独占许可使用的方式许可新娘公司在燃气灶具、抽油烟机、家用消毒柜、厨房用不锈钢水盆四种产品上使用的事实。声明期限不少于六个月。2.请桑乐公司在收到本函后对违约行为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并对新娘公司的损失作出充分赔偿。3.桑乐公司违约在先,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若执意要求解除合同,请在收到本函后即就解除合同事宜提出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考虑对新娘公司的损失作出充分赔偿,新娘公司将视桑乐公司解决方案体现的诚意程度而决定是否同意解除合同。

2016523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新娘公司以桑乐公司侵害商标权为由提起的诉讼。20161029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准许新娘公司撤回起诉。

201699日,广东中山市凤翔公证处根据新娘公司的申请指派工作人员对新娘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永涛浏览桑乐公司官方网站并录像行为进行监督。网站公司新闻“桑乐集团2015年度经销商大会经销商报到篇”称,20151220日,桑乐集团全国各地重点经销商800多人共同奔赴山东济南参加2015集团年会。网站公司新闻“桑乐集团2015年度经销商大会参观篇——千人大会,万众瞩目”称,20151221日桑乐集团全国各地重点经销商、供应商、集团员工、有关媒体、省市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及合作单位来到公司年会现场参观,当天参观人数达到了2千多人。桑乐年会是一场盛会,桑乐2016新产品发布会更是万众瞩目。

新娘公司为诉讼支付律师费123200元、公证费1480元、差旅费9608元。

上述事实,由桑乐公司提供的本合同、律师函及投递证明、新娘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律师函及投递证明、民事裁定书、桑乐公司、新娘公司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桑乐公司、新娘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双方签订的本合同应否解除;3.新娘公司应否支付第三年度商标使用费及违约金;4.桑乐公司应否赔偿新娘公司已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及赔偿新娘公司的经济损失。

(一)关于桑乐公司、新娘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在中国境内桑乐公司不使用授权商标或与授权商标近似商标生产同类产品、不授权其他第三方生产厂家使用本协议授权商标或授权商标近似商标生产同类产品。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桑乐公司将合同报送商标局备案。第三年度(201631日至2017228日)许可使用费100万元新娘公司应在2016228日前付给桑乐公司。

桑乐公司在其公司内部陈列有其他公司生产的燃气灶,燃气灶使用了涉案商标,属于使用授权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相关约定。桑乐公司未将涉案合同向商标局备案,违反了合同约定。桑乐公司在涉案合同有效期内与陕西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许可其使用第1495163号注册商标,但该合同约定许可使用的商品与涉案合同许可使用的商品并不属于同类产品,桑乐公司此行为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新娘公司还主张桑乐公司违反了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缺乏有效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新娘公司在第三年度许可使用费履行期前后均向桑乐公司邮寄了律师函,要求终止合同的履行,但律师函均未送达至桑乐公司,故新娘公司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不能发生合同终止履行的效力,新娘公司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由拒付第三年度商标使用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二)关于桑乐公司、新娘公司签订的本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新娘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向桑乐公司交纳商标使用费,逾期超过十日,桑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桑乐公司向新娘公司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既符合合同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桑乐公司、新娘公司签订的本合同自新娘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即2016513日解除。

(三)关于新娘公司应否向桑乐公司支付第三年度商标使用费及违约金的问题。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双方签订的合同自2016513日解除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新娘公司不再支付桑乐公司2016513日以后的商标使用费。但新娘公司仍应支付桑乐公司自201631日至2016512日的商标使用费计20万元。桑乐公司要求新娘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该约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损失。

(四)关于桑乐公司应否返还新娘公司已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及赔偿新娘公司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涉案合同系持续性合同,新娘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第一年度和第二年度使用了桑乐公司的注册商标,恢复原状已不可能,故新娘公司要求桑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商标使用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涉案双方合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违约方应承担诉讼费用及守约方由其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桑乐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在公司内部陈列有其他公司生产的使用涉案商标燃气灶及未将涉案合同向商标局备案等违约行为。新娘公司据此要求桑乐公司赔偿的参展费用、书刊广告费用、微信公众平台费用、400客服电话费用、工作服加工费、检验费、差旅费、物料及成品费、租金、展厅装修费等均属于新娘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支出费用,并非桑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对新娘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新娘公司并未提供因桑乐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有效证据,对新娘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新娘公司要求桑乐公司赔偿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具有合同依据,鉴于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由桑乐公司赔偿新娘公司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50000元。

综上,桑乐公司、新娘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如下:1.本合同于2016513日解除;2.新娘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桑乐公司201631日至2016512日的商标使用权费用计2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6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3.桑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新娘公司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计5万元;4.驳回桑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新娘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新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五项,依法改判支持新娘公司的一审全部反诉请求;驳回桑乐公司要求新娘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20万元及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均由桑乐公司负担。

二审审查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庭审中,新娘公司当庭明确其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丧失商业信誉。

二审法院认为,桑乐公司与新娘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中明确约定,桑乐公司许可新娘公司独占使用桑乐字样及两个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合同中约定的燃气灶具、抽油烟机、家用消毒柜、厨房用不锈钢水盆四种产品,新娘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桑乐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合同中并未约定关于品牌合作的相关内容,故涉案合同性质应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新娘公司主张涉案合同为品牌合作合同与合同约定不符,其主张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性质错误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根据桑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于2016513日解除,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未提出异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新娘公司的不安抗辩权主张是否成立,应否向桑乐公司支付第三年度的商标使用费并赔偿违约金;2.桑乐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返还已收取的商标使用费并赔偿新娘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

(一)关于新娘公司的不安抗辩权主张是否成立,应否向桑乐公司支付第三年度的商标使用费并赔偿违约金的问题。

新娘公司主张桑乐公司丧失商业信誉,新娘公司中止履行本合同,未向桑乐公司支付第三年度的商标使用费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赔偿违约金。二审法院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本案中,新娘公司以桑乐公司丧失商业信誉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首先应当提交确切证据证明桑乐公司已经丧失商业信誉,但丧失商业信誉并非一般的违约行为,而是指双务合同中的后履行方当事人存在多次不履行、不按时履行或者长期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从而导致社会公众对其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产生负面评价的情形。本合同履行中,桑乐公司虽然存在许可其他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生产涉案合同约定的相关产品、未将涉案合同向商标局备案的违约行为。但仅依上述违约行为并不能必然导致桑乐公司丧失商业信誉。且桑乐公司在本合同中与新娘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对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为许可新娘公司使用其桑乐标识及涉案两注册商标,桑乐公司已经履行了该主要合同义务,并非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能力。因此,在新娘公司不能提交确切证据证明桑乐公司丧失商业信誉,不能相应履行涉案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新娘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缺乏合法依据,由此新娘公司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也因此而失去实际意义,二审法院不再审查。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新娘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未能及时通知桑乐公司而不能成立的理由不当,认定事实存在瑕疵,但认定新娘公司不安抗辩权主张不能成立,新娘公司未按时支付第三年度商标使用费的行为构成违约,新娘公司应当支付第三年度的商标使用费并赔偿违约金,并无不当。因一审判决已经确认涉案合同于2016513日解除,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而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第三年度的商标使用费应自201631日前交纳。故一审法院判决新娘公司仍应支付第三年度自201631日至2016512日期间的商标使用费计20万元,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赔偿违约金,符合涉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新娘公司主张其不存在的违约行为不应赔偿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桑乐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返还已收取的商标使用费并赔偿新娘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的问题。

首先,关于桑乐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已认定桑乐公司在其公司内部陈列有其他公司生产的使用了涉案商标的燃气灶等产品,桑乐公司未将涉案合同向国家商标局备案,上述行为均违反了涉案合同的相关约定。桑乐公司对此并未提出上诉。故应当认定桑乐公司存在上述违约行为。新娘公司还主张,桑乐公司授权新娘公司使用的涉案两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包括涉案合同约定的四种产品,桑乐公司不允许新娘公司生产的涉案合同产品进入桑乐销售网络进行销售亦构成违约。对此,二审法院认为,首先双方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授权新娘公司使用的两个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号及商标标识,其中第545321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烹调器具,消毒设备等,新娘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于两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是否包含涉案合同中约定的四种产品亦应当进行审查及了解,但新娘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故新娘公司主张桑乐公司授权其使用的两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包括合同约定的四种产品构成违约,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2.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桑乐公司允许桑乐销售网络销售新娘公司生产的授权产品。新娘公司主张桑乐公司一直未履行该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中对于新娘公司生产的授权产品如何进入桑乐销售网络进行销售并未作出具体约定,新娘公司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桑乐公司存在阻止或妨碍其生产的授权产品进入桑乐销售网络的相关事实,新娘公司2016517日向桑乐公司发送的律师函中也未指出桑乐公司存在不允许新娘公司生产的合同产品进入桑乐销售网络的违约行为。因此,新娘公司主张桑乐公司未允许其生产的授权产品进入桑乐销售网络销售构成违约,亦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其次,关于桑乐公司应否赔偿新娘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问题。如前所述,桑乐公司在本履行中存在许可其他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生产涉案合同约定的相关产品、未将涉案合同向国家商标局备案的违约行为,但新娘公司并未提交桑乐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直接损失的相关证据,新娘公司主张的参展费用、书刊广告费用、微信公众平台费用、400客服电话费用、工作服加工费、检验费、差旅费、物料及成品损失、厂房租金、展厅装修费等费用均系新娘公司为正常履行合同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支出费用,新娘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损失均系因桑乐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所造成,两者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故一审法院对于新娘公司主张的上述损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对于新娘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共计134288元,因桑乐公司和新娘公司在本合同履行中均存在违约行为,故一审法院酌情支持5万元,亦无不当,新娘公司要求全部支持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桑乐公司应否返还已收取的商标使用费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的约定,桑乐公司许可新娘公司在生产销售的涉案合同约定的四种产品及产品包装、宣传资料上使用桑乐字样及涉案两注册商标。新娘公司在使用桑乐公司注册商标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拒付和拖延。据此,支付商标使用费是新娘公司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前提。涉案合同虽于2016513日解除,但已经实际履行两年有余,新娘公司也是实际使用了桑乐公司的桑乐标识及涉案两个注册商标。且涉案合同的解除是因新娘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商标使用费所导致,故新娘公司要求桑乐公司返还已经收取的前两年商标使用费18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再审审理过程中,新娘公司提交一份新证据,即桑乐公司官网截图,证明桑乐公司已将涉案商标使用于烟机和灶具产品上,并在其官网进行宣传推广。桑乐公司亦提交一份新证据,即(2018)鲁济南泉城证经字第36086号公证书,证明新娘公司在20187月仍在使用涉案商标。双方均认可对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本院对双方提交的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新娘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明其损失的证据包括一审证据543,证据具体内容如下:

证据520149月中国山东济南家电展《展会合同》及付款票据;证据620149月中国山东济南家电展《装修合同》及付款票据;证据720149月中国山东济南家电展图片;证据820153月顺德厨卫生活电器采购展《展会合同》及付款票据;证据920153月顺德家电展《展台承揽合同》及付款票据;证据1020153月顺德厨卫生活电器采购展图片;证据1120162月(中国)顺德厨卫生活电器采购展《展会合同》及付款票据;证据1220162月(中国)顺德厨卫生活电器采购展《展台承揽合同》及付款票据;证据1320162月(中国)顺德厨卫生活电器采购展图片;证据14201312月《品牌杂志》、《开拓版广告》、《家电快讯广告》书刊广告费票据;证据152014年度《品牌杂志》、《开拓版广告》《家电快讯广告》书刊广告费票据;证据1620151-3月《品牌杂志》、《开拓版广告》《家电快讯广告》书刊广告费票据;证据1720155月到20163月《品牌杂志》、《开拓版广告》《家电快讯广告》书刊广告费票据;证据18:车体广告制作费票据及实物图片;证据19:《年度设计报价合同》;证据20:桑乐VIS、产品画册、展会喷画、X展架、产品摄影、杂志广告单张等付款票据;证据21:桑乐VIS、产品画册、展会喷画、X展架、产品摄影、杂志广告单张等实物图片;证据22:《企业专题片设计服务合同》及付款票据;证据23:《扑克牌定做合同》及付款票据;证据24:桑乐厨卫发光字《广告制作合同》及付款票据;证据25:《誉赢微信平台托管合同》及付款票据;证据26:《400业务受理单》及付款票据;证据27:《订购(加工)合同书》及实物图片;证据28:《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检验费发票;证据29:桑乐烟机能效检测费收据;证据30:业务员差旅费报销单据;证据31:业务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据32:桑乐消毒柜材料库存盘点表;证据33:桑乐烟机材料库存盘点表;证据34:桑乐成品库存盘点表;证据33-1:桑乐炉具材料库存盘点表;证据34-1:桑乐辅助物料库存盘点表;证据35:桑乐展厅预算表;证据35-1:桑乐展厅工程结算单;证据36:桑乐展厅装修费付款凭证;证据37:桑乐展厅实景照片;证据38:厂房租赁合同书(补充);证据39:房屋租金发票;证据40:律师费发票;证据41:公证费发票;证据42:文印费发票;证据43:差旅费发票及单据。

本院在再审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前述证据进行了质证。其中,双方均认可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证据材料有:证据9中的付款票据、证据11中的《展会合同》、证据18中的车体广告制作费票据、证据27中的《订购(加工)合同书》、证据5-6、证据8、证据12、证据17、证据19-20、证据22-26、证据28-30、证据32-36、证据38-43

桑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认可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发票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关联性;对其他证据,不认可真实性,并且因是生产经营费用,与本案无关;收据均没有发票或付款记录予以佐证;证据6中的10000元收据及证据29上标明“以银行转帐为准”;证据19中另一方的盖章不清晰;证据23中的合同仅有新娘公司的盖章,对方没有盖章或签字;证据8112427中的合同仅有范永涛本人签字,没有新娘公司签章;证据25中的两个合同在使用期限上有重合;证据26中的201614日的《400业务受理单》仅有合同一方的签章,没有新娘公司的公章或个人签名;证据32-3433-134-1由新娘公司单方制作;证据3535-1没有合同,仅有预算表和结算单,且没有新娘公司签章;证据38和证据39显示的租赁房屋地址并不一致。

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证据材料,桑乐虽没有认可真实性,但没有提出反证予以反驳,本院认可其真实性,对所有证据的关联性将相互结合印证分析。

本院在再审中查明,(2016)粤中凤翔第3829号公证书载明,桑乐公司网站新闻“桑乐集团2015年度经销商大会参观篇——千人大会,万众瞩目”的图片中显示了桑乐油烟机、灶具。(2016)粤中凤翔第2717号公证书载明新娘公司于2016125日向桑乐公司发送的两封电子邮件。其中一封邮件内容显示“上次给您电话,阐述我公司关于商标备案和贵公司停止商标侵权的事宜的合理要求……请贵公司按合同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停止侵犯我方的商标独家使用权益。”另一封邮件的附件是《律师函》。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新娘公司、桑乐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若存在违约行为,则新娘公司、桑乐公司各自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案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法规,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一)关于一、二审中桑乐公司所提本诉,即新娘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问题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合同第二十六条约定:“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守约方得到赔偿后合同可继续履行。”

桑乐公司在一审中主张新娘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支付第三年度的商标使用费,构成违约。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的履行共分为五个年度,桑乐公司在前两个年度即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据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守约方新娘公司在发送律师函且并未得到赔偿的情形下,停止支付第三个年度商标使用费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一、二审认定新娘公司未按时支付第三年度商标使用费的行为构成违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一、二审中新娘公司所提反诉,即桑乐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问题

1.关于新娘公司主张桑乐公司存在的违约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

首先,一、二审认定,桑乐公司未将本合同递交商标局备案且在其公司内部陈列有案外两家公司生产的燃气灶,燃气灶使用了涉案商标,违反了合同约定,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同时,一、二审亦认定,桑乐公司许可陕西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使用第1495163号注册商标,因许可使用的商品与涉案合同许可使用的商品并不属于同类产品,桑乐公司此行为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本院经审查亦予以确认。

其次,本院认为,第一,在案证据亦能够证明桑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新闻“桑乐集团2015年度经销商大会经销商报到篇”的图片上显示了非新娘公司生产的桑乐油烟机、灶具,违反了双方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第二,虽然新娘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桑乐公司存在阻止其生产的授权产品进入桑乐销售网络的相关事实,但桑乐公司不仅未宣传、展示新娘公司生产的使用涉案商标的产品,反而宣传、展示其他公司的产品,在双方合同约定独占使用许可的情况下,桑乐公司该行为已违反合同第十五条及第二十八条的约定。一、二审对前述违约行为未予认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最后,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桑乐公司的主要义务应当包括自己不得使用及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商标。根据前述分析,桑乐公司的行为违反合同主要义务,致使新娘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属于根本违约。二审法院认为,桑乐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并非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能力,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2.关于桑乐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双方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桑乐公司的前述违约行为导致新娘公司无法获得合同约定的独占使用许可的权益,致使新娘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新娘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同时,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确认本合同于2016513日解除均无异议,因此,涉案合同于2016513日已经解除。

其次,关于桑乐公司应否返还已收取的商标使用费并赔偿新娘公司主张的各项损失的问题。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如前所述,桑乐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致使新娘公司不能实现独占使用许可的权益,应返还商标许可使用费180万元。同时,应当赔偿新娘公司的下列共计70万元损失:

第一,关于新娘公司主张的参展费及展位装修费141788元,即新娘公司一审证据513。前述证据共包括了新娘公司参加的三个展会所发生的参展费及展位装修费。一是,证据5-6显示的20149月中国山东济南家电展有相应的《展会合同》、《项目合同书》、付款票据予以佐证,且《展会合同》标明“品牌:桑乐”,因此,前述证据足以证明新娘公司为宣传桑乐品牌支出参展费及展位装修费31200元。二是,关于证据810显示的20153月顺德厨卫生活电器采购展。证据8中的《展会合同》标明“品牌:桑乐”,且有收据对应,因此,前述证据足以证明新娘公司为宣传桑乐品牌支出参展费30294元。证据9中收据为原件,虽然展台承揽合同为复印件,但收据上注明“20153月顺德长艺家电展展台工程款”,同时结合证据8,前述证据能够证明新娘公司实际支出展位装修费用25000元。三是,关于证据1113显示的20162月(中国)顺德厨卫生活电器采购展。证据12中有《展台承揽合同》及相应的收据,因此,前述证据足以证明新娘公司为宣传桑乐品牌支出展位装修费用23000元。证据11中仅有《展会合同》为原件,收据为复印件,无法证明新娘公司实际支出的参展费用,但结合证据12,本院认为新娘公司实际支出了参展费用,因此,酌情支持参展费用22456元。综上,对于新娘公司此部分主张,本院共支持131950元。

第二,关于新娘公司主张的书刊广告、画册、专题片、扑克牌、发光字等费用231850元,即新娘公司一审证据1424。一是,证据19《年度设计报价合同》标明“桑乐”品牌,且有证据20付款票据予以佐证,因此,前述证据足以证明新娘公司支付宣传桑乐的展架、画册等费用131150元。二是,证据22中有《企业专题片设计服务合同》和收据及相应的视频截图,前述视频截图中显示了涉案商标,因此,前述证据足以证明新娘公司制作宣传片宣传桑乐品牌支付费用10000元。三是,证据24中的收据标明了“桑乐厨卫”,且有相应的合同,因此,前述证据足以证明新娘公司为宣传桑乐品牌定做发光字6900元。四是,证据1718均未显示桑乐品牌,不足以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可。证据23中的合同仅有新娘公司的盖章,对方没有盖章或签字,且收据上标明的时间是201667日,无法证明新娘公司在合同中止前为宣传桑乐品牌定做扑克牌所花费的费用。综上,对于新娘公司此部分主张,本院共支持148050元。

第三,关于新娘公司主张的微信公众平台费用11800元、400客服电话费用4800元、工作服加工费5250元、检验费10500元、差旅费76376.6元,即新娘公司一审证据2531。一是,证据2829亦有相应的检验报告佐证,因此,前述证据能证明检验费支出10500元。二是,对于工作服加工费,仅有证据27《订购(加工)合同书》,并无相应的收据等付款凭证,本院不予支持。三是,虽然其他证据不能证明是用于宣传桑乐品牌,但新娘公司在宣传、销售桑乐品牌产品的过程中必有相应的支出,因此,本院酌情确定该部分支出为9500元。综上,对于新娘公司此部分主张,本院共支持2万元。

第四,关于新娘公司主张的为生产桑乐品牌厨卫产品而损失的物料及成品172461.3元、厂房租金288000元、展厅装修费99700元,即新娘公司一审证据3239。其中证据3237,即物料及成品是自制证据。证据3839,即厂房租金不能证明为生产桑乐品牌厨卫产品而支付。因此,对于此部分损失主张,考虑到新娘公司实际生产了桑乐品牌产品,必有相应的厂房租金及物料支出,本院酌情确定30万元。

第五,关于新娘公司主张的律师费123200元、公证费1480元、差旅费9608元、文印费295元。本院根据案情,部分支持,酌情确定10万元。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有关新娘公司构成违约的认定不符合事实和法律,新娘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933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

三、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新娘厨卫电器有限公司20131116日签订的《品牌商标授权合同》于2016513日解除;

四、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山市新娘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费180万元,并赔偿中山市新娘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损失共计70万元;

五、驳回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中山市新娘厨卫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46800元,由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15308元,由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中山市新娘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3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616元,由山东桑乐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中山市新娘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负担56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林广海

审判员  秦元明

审判员  马秀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海珠

书记员   张晨祎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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